魯東大學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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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魯東大學獎學金 20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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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根據《魯東大學本專科學生榮譽體系》,本辦法正在修訂過程中,在新辦法正式發文頒布之前,以本辦法為準;在新辦法正式發文頒布之后,以新辦法為準。
(魯大校發[2014]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優秀新生獎學金和校長獎學金。
第三條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中的優秀學生,均可申請各類獎學金。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者,均無資格申請各類獎學金。
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二年級(含)以上特別優秀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沒有不及格科目。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學習成績與綜合考評成績均在同年級專業總排名前10%。
學習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學生,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三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二年級(含)以上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 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秀,沒有不及格科目。學習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同年級專業總排名前30%;對于特殊困難的學生,可以位于前50%;
(五)通過學校組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生活儉樸。
第四章 省政府獎學金
第十條 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二年級(含)以上特別優秀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一條 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十二條 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沒有不及格科目。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學習成績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在同年級專業總排名前15%。
學習成績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標準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省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省級及以上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市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或參加省級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第一名、集體項目第一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或獲省級優秀學生、省級優秀學生干部、全省高校十大優秀學生、省級社會實踐先進個人、省十大杰出青年、省青年五四獎章等省級榮譽稱號。
第五章 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十三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用于獎勵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生。
第十四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一、二、三等,獎勵標準分別為1000元、600元、300元。一、二、三等獎學金分別按學院學生總數的5%、10%、20%評定。
第十五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一、二等獲得者分別授予校級和院級“優秀學生”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道德品質優秀,關心集體,團結同學,遵紀守法,沒有受到任何紀律處分,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二)學習成績與綜合考評成績方面:一等獎學金要求名列同年級專業總排名前15%以內,二等獎學金要求名列同年級專業總排名前30%以內,三等獎學金要求名列同年級專業總排名前50%以內。無不及格課程;
(三)身體素質方面: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文體活動,體育課考試成績在中等(70分)以上,達到國家規定的體育鍛煉標準。
第六章 單項獎學金
第十七條 為鼓勵在某一方面成績突出的學生,學校設立單項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分為一、二、三等,獎勵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一、二等單項獎控制在學生總數的2%以內,三等單項獎控制在學生總數的10%以內。
第十八條 單項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優秀學生干部獎
1.由教育部等省部級政府機構授予榮譽稱號的,如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優秀學生等,具有獲得一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2.由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等廳局級政府機構授予榮譽稱號的,如省級優秀學生干部、省級優秀學生等,具有獲得二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3.在校、院、班級擔任學生干部,忠于職守,做出突出成績,在學生中有較高的威信,學習成績在班級前50%以內者,具有獲得三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二)學習標兵獎
1.在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國文聯、中央電視臺、國家級報刊等機構主辦的權威性的英語大賽、演講大賽、征文大賽等專項大賽中獲獎者,具有獲得一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2.在由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文聯、省電視臺、省級報刊等機構主辦的全省性英語大賽、演講大賽、征文大賽等專項比賽中獲獎者,具有獲得二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3.在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文聯、市電視臺、市級報刊等機構主辦的英語大賽、演講大賽、征文大賽等專項比賽中成績優異者;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各方面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優秀,綜合素質強,在同學中發揮了榜樣示范作用,學習成績在同年級專業總排名前30%以內者,具有獲得三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三)社會實踐獎
1.由教育部等省部級政府機構授予榮譽稱號的,具有獲得一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2.由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等政府機構授予榮譽稱號的,具有獲得二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3.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表現突出,取得優異成績并被市級以上媒體報道的,具有獲得三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四)文體活動獎
1.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宣部、團中央、中國文聯(含下屬中國作家協會、中國美術家協會、中國書法家協會、中國音樂家協會、中國舞蹈家協會等各專業協會)、省政府等省部級政府機構主辦的賽事活動中獲特等或一等獎者,具有獲得一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獲二等以下等級獎者,具有獲得二等獎學金的資格;在其他有較大影響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或專業協會舉辦的賽事活動中獲得優異成績者,獎金降等。
2.在由省教育廳、省文化廳、團省委、省委宣傳部、省文聯(含下屬省作家協會、省美術家協會、省書法家協會、省音樂家協會、省舞蹈家協會等各專業協會)、市政府等廳局級政府機構主辦的賽事活動中獲特等或一等獎者,具有獲得二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獲二等以下等級獎者,具有獲得三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在其他有較大影響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或專業協會舉辦的賽事活動中獲得優異成績者,獎金降等。
3.在團市委、市文聯和學校舉辦的各項賽事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或在各類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者,具有獲得三等單項獎學金的資格。
(五)科研成果獎
1.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者,具有獲得一等單項獎的資格。
2.獲得省級發明專利或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者,具有獲得二等單項獎的資格。
3.科研成果獎學金只獎勵論文的第一作者(獲校科研基金支持項目者不再獎勵)。
第七章 優秀新生獎學金
第十九條 優秀新生獎學金是為獎勵報考我校的高考成績突出的新生。
第二十條 優秀新生獎學金分為一、二等:
(一)高考成績位于全省前300名者,獲一等優秀新生獎學金,獎勵2000元。
(二)第一志愿錄取并高出一本線10分以上者,獲二等優秀新生獎學金,獎勵1000元。
第二十一條 優秀新生獎學金在新生開學后三個月內評比頒發。
第八章 校長獎學金
第二十二條 由校長直接提名,獎勵在學習、科技創新、科研、文藝、體育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
第二十三條 校長獎學金總額度10萬元,獎勵名額和獎勵額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章 獎學金的評定
第二十四條 獎學金的評定在學校獎學金評定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實施,學院成立相應的評優工作領導機構,具體落實獎學金的評定。
第二十五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工作部署,依據學院實際情況制定評選辦法,在確保學習成績與綜合考評成績在同一范圍內進行排名的基礎上,評選出各類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報學生工作處審批、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類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如同時獲得政府設立的獎學金、學校設立的獎學金等兩種(含)以上資格時,只能獲得額度最高的獎學金。
第二十七條 獎學金的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選結果要在全校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下文公布,并統一頒發獎金及證書。
第二十八條 社會力量獎學金或其他類型獎學金的評選和發放參照本辦法或依據各自的評定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規范各類獎學金的發放和使用,嚴格按照學校下達的獎學金標準和名額發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額度,不得擅自增減名額。獎學金評定過程中,必須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嚴禁各種不正之風,保證獎學金足額發放到學生手中。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前有關獎學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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