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東大學助學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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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魯東大學 20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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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東大學助學金管理辦法(魯大校發[2014]5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助學金管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助項目
第二條 學校的助學金資助項目包括:國家助學金、“揚帆工程”專項助學金、“愛心一日捐”專項助學金和社會力量助學金。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共同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
“揚帆工程”專項助學金由省慈善總會、省委高校工委、省慈善總會高校分會共同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
“愛心一日捐”專項助學金由省教育廳、省教育基金會共同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一年級學生。
社會力量助學金由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公益組織、社會團體或愛心人士捐資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
第三章 資助標準、資助名額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分為一檔2000元,二檔3000元,三檔4000元。
“揚帆工程”專項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愛心一日捐”專項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800元。
國家助學金及各專項助學金的資助名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當年下達的計劃執行。
社會力量助學金的資助標準、資助名額,按照捐資單位(個人)與學校簽定的協議或章程執行。
第四條 各類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通過學校組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第五條 同一年度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六條 凡在上一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無申請資格:
(一)有課程考試不及格。
(二)因違反校規校紀或社會公德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紀律處分的。
(三)擁有與經濟困難家庭不相符的貴重物品、奢侈品,或者有高消費或其它不當消費行為。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七條 名額分配。學生工作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下達的助學金名額,按各學院在校生人數比例制定名額分配方案,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各學院。
第八條 個人申請。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均可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分別提交《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山東省高校“揚帆工程”申請審批表》、《山東省教育基金會學生資助申請表》和《魯東大學社會力量助學金申請表》。
第九條 學院評選。
(一)各學院成立助學金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擔任組長,成員包括團總支老師、輔導員、班主任等;各班級成立助學金評定評議小組。
(二)由班級全體學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和日常表現進行民主評議,并向班級助學金評定評議小組推薦。
(三)班級助學金評定評議小組就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結合申請人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表現等情況進行考察審核,并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學院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四)學院助學金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對候選人在校期間的日常表現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
(五)學院助學金評選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認各類助學金獲得者名單,并在全院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
第十條 學生工作處審核。學生工作處審核各學院報送的相關材料并提出獲得助學金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一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各類助學金獲得者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學校報送。根據公示后的結果,確定獲得助學金名單。由學生工作處將受資助學生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上級有關部門,或提交捐資單位(個人)。
第五章 助學金管理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對各類助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確保各類助學金真正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四條 規范各類助學金的發放程序,嚴格按照助學金標準足額發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額度,不得擅自增減資助名額。
第十五條 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嚴禁不正之風,保證各類助學金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手中。如有違犯,取消其受資助資格,收回所獲助學金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類助學金的評選工作,要嚴格評選條件和標準,把助學金的評選與學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表現等各方面情況結合起來,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認真做好受資助學生的教育引導工作,監督、指導他們合理使用助學金,全面了解和掌握受資助學生的學習、生活、思想等情況。
第十八條 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強自立教育,激勵廣大學生堅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不斷促進高素質人才的培養。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前有關助學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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