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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東大學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懶人考試網    來源: 魯東大學      20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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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東大學助學貸款管理辦法(魯大校發[2014]5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國務院批準實行、政府財政貼息、商業銀行開辦的助學貸款,旨在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及基本生活費,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貸款人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各省(市、區)分行,未開通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地區,貸款人為當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經辦銀行。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條  學生工作處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確定每年辦理助學貸款的學生名額;會同各學院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并將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協助經辦銀行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合同簽訂、回執確認、到賬管理、信息變更、貸后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學院負責本單位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摸底調查,建立動態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將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信息報送學生工作處。

           

                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凡我校在讀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均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八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三) 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四)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四章  貸款計劃的確定

           

                第九條  學生工作處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確定各學院當年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計劃。

                第十條  為方便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貸款計劃,國家助學貸款當年申請當年發放。

           

                第五章  貸款的用途、額度與期限

           

                第十一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原則上用于借款人的學費和住宿費。當貸款金額高于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時,剩余部分可用于學生生活費。

                第十二條  每名學生每學年申請的貸款額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過8000元,具體金額應該與學生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基本一致。

                第十三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3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原則上不展期。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的還貸年限。

           

                第六章  貸款的申請、受理與發放

           

                第十四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新生,應在高考前通過生源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貸款資格審核,被我校錄取后,憑申請表、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與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起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在校生,應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書,并同時提交真實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學生工作處會同各學院對其貸款資格進行審核,并將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信息錄入省生源地助學貸款數據采集系統,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通過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貸款資格審核確認后,學生暑假期間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與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到生源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手續。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全部實行網上申請,通過貸款資格審核的學生需在規定時間內(7月20日至9月20日)登錄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網址: https://sls.cdb.com.cn ),完成在線注冊、登錄、《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約定與承諾書》簽訂、申請信息錄入、貸款申請表打印等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生源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借款人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通過后,與借款人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并為借款人發放《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含驗證碼)。

                第十八條  學生須在10月15日前將《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含驗證碼)上交學生工作處,由學校將驗證碼和學生欠繳費用金額錄入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系統,經學生生源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系統中進行確認后,電子合同回執單生效。截至10月15日未錄入電子合同回執單的學生貸款申請將被謝絕。

                第十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發放、資金劃轉和本息回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完成。由“支付寶”對借款人進行實名認證并統一開立個人賬戶,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發放和本息回收。當貸款金額高于電子回執金額時,剩余的貸款資金存在學生的“支付寶”賬戶內,學生可以按照“支付寶”規定的程序,將剩余貸款資金提現用于生活費。

                所有借款人應及時登錄支付寶個人賬戶,完成實名認證,完善手機號碼等重要信息,以保證個人資金安全,便于接收系統通知信息。關于支付寶使用的有關問題,學生可關注支付寶網站幫助中心(網址:https://www.alipay.com),或撥打支付寶客服電話95188。

                系統為借款人開立的助學貸款支付寶賬戶,同時也是新浪網的免費郵箱(網址:http://mail.sina.com.cn),該郵箱具有接收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通知和重置支付寶賬戶密碼等作用,借款人須及時登錄并更新該郵箱安全信息,確保個人賬戶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  經國家開發銀行各省(市、區)分行審批通過后,貸款資金于11月底之前劃付至借款人的個人支付寶賬戶,同時通過短信、郵件通知借款人;屆時學校財經處將貸款資金從學生個人支付寶賬戶歸集至學校銀行賬戶,并轉為借款人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生源所在地未開通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可按照生源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要求到當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經辦銀行辦理。學校將按照其生源地的工作要求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貸款的利率、貼息與還款

           

                第二十二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在校期間,由國家財政承擔貸款利息,自借款人畢業當年9月1日起由學生個人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承擔貸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每年正常還本付息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為正常還款日。借款人畢業后三年為寬限期,畢業當年為寬限期第一年,寬限期到畢業第三年12月20日為止,寬限期內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償還本金。寬限期結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開始等額還本,貸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還清。

                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應提前向生源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辦理提前還貸手續。

                借款人不能按期還貸的,貸款人將對借款人進行失約懲戒,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對多次逾期、惡意拖欠貸款的借款人,貸款人將對借款人進行失信懲戒,將違約學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載入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同時,將違約學生信息載入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并向違約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就業單位通報違約情況。違約情節嚴重的借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參軍入伍服義務兵役,或畢業后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符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條件的,可向學校、就業單位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八章  貸款學生信息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因休學、轉學、退學、留級、保留學籍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異動的,需到學生工作處辦理學籍異動變更手續,由學校在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系統中將學生學籍異動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在畢業離校前應登陸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將個人“通訊信息”、“家庭信息”、“就業信息”和“聯系人信息”等項目補充完整,完成個人信息變更,并發起畢業確認申請,凡沒有進行畢業確認的借款人,學校將不為其辦理畢業離校手續。借款人畢業離校后若變更聯系方式,須及時在系統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時還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畢業后升學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及碩士錄取通知書到生源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就學信息變更,變更后可繼續享受國家財政貼息政策,否則自畢業起產生的借款利息將由借款人自付。

                第九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確保有關信息資料真實、完整、安全。

                第三十條  妥善保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學生名冊、貸款受理證明、貸款到賬信息等有關信息資料,配合經辦銀行建立學生個人信用檔案,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發放、回收、變動等相關信息的動態化管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前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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