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
清華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報考、錄取等工作。
第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清華大學招生規模由學校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
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清華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
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
招生計劃的120%以內。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的
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注:
清華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本省(區、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
清華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條
清華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對
清華大學認定的自主選拔候選人,其認定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的高考實考分和專業志愿進行專業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存在一定的分數級差。分數級差的確定原則為:以調檔線上該考區報考
清華大學的所有考生的專業志愿滿足率最大為原則,在1-5分之間選取一定分數作為級差,各專業志愿間的分數級差取同。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國家扶貧定向招生專項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實行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愿、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飛行學員。學生經飛行學員招收選拔合格后,先進入軍隊飛行院校進行軍政強化訓練和篩選體驗飛行,我校再擇優遴選有飛行潛質的進入“飛行員班”學習。培養采取“3+1”模式,學生先在清華學習3年,后在軍隊飛行院校學習1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開展保送生、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非通用語種、港澳臺僑等類型的招生工作。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根據本章程和藝術類專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招生錄取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并作為我校
高考錄取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
清華大學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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