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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陽光學院招生簡章

          懶人考試網    來源: 陽光學習門戶      20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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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陽光學院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保證陽光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陽光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陽光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陽光學院(原福州大學陽光學院),是福建省首批創辦的獨立學院,2015年通過教育部規范驗收轉設為獨立設置本科高等學校(民辦本科),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陽光學院位于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馬尾),一百多年前,這里的馬尾船政學堂是中國現代教育的開端。學院環山而建,面對馬江,辦學環境幽靜,教學生活設施先進、齊全。

              第五條 陽光學院堅持高起點辦學、公益辦學、規范辦學、特色辦學和文化辦學等五大辦學原則,培養具有優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養、扎實理論基礎、熟練專業技能、強烈創業意識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學院成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和日工作。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591-83973679。


           


          第四章 招生批次、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九條 學院所有專業在福建省按照本科二批錄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十條 學院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專業生源情況,科學編制招生計劃,具體計劃詳見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編印的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院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除商務英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的考生外,其他專業均無外語應試語種要求。


              第十二條 學院各專業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須進行身體健康復檢,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整個招生過程中堅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開性的統一,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四條 學院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相關政策確定調檔比例。


              第十五條 學院認可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檔成績調配專業或計算綜合分。


             第十六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1. 校內專業調配分三輪進行:


              第一輪:學院根據進檔考生專業志愿分布情況,對第一專業志愿上線數超過計劃數的專業按投檔分從高到低投檔,對于上線數未達到計劃數的專業原則上按上線數投檔。


              第二輪:在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未被錄取情況下,學校根據考生第二到第六專業志愿,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配至第一輪未滿專業。


              第三輪: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按投檔成績從高至低調劑至缺額專業。


              2. 校內專業調配中不設專業分數級差。


              第十七條 福建省藝術類錄取規則:在文化投檔成績和相應專業類別的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省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投檔考生中,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文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理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各專業類別的考生綜合分(滿分為750分)折算方法:


              美術類綜合分=考生文化投檔成績×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音樂、舞蹈類綜合分=考生文化投檔成績×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70%。


              第十八條  其他省藝術類錄取規則:按照省招生辦規定的錄取規則錄取;如由院校自行制定錄取規則,則我院按照以下規則執行:在考生文化成績和相應專業類別的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省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在投檔范圍內,按照省統考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省統考專業成績相同時,按照文化總分、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依次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如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如招生計劃仍未完成,則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辦的有關規定,實施補報志愿或降分政策,直至招生計劃完成。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陽光學院各專業的學費標準如下(按福建省物價部門最終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1、音樂學、美術學和舞蹈學等3個專業,每人每學年19500元;


              2、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和軟件工程專業)和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聯網工程、數字媒體技術、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法學、商務英語、日語、文化產業管理等13個專業,每人每學年18000元;


              3、會計學、財務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場營銷、電子商務、行政管理、廣告學和應用心理學等9個專業,每人每學年17000元。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四人間每人每學年1600元,六人間每人每學年1400元。(按福建省物價部門最終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二十二條 退費辦法: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閩價[2005]費435號)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文憑發放


              第二十三條 學生經過四年全日制學習,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且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者由陽光學院頒發國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在教育部實行電子注冊。根據教育部26號令,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畢業生,授予陽光學院學士學位。


           


          第八章 獎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  優秀新生獎學金:凡高考成績達到所在省(市、自治區)本科第一批次錄取線的非藝術類考生,被我院錄取并入學報到者,免四年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助學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貧困生25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八條  設立“陽光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陽光學院單項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  設立“陽光學院創業基金”,每年出資100萬元支持和鼓勵畢業生的創業活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當年教育部和各有關生源省份制訂的相應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陽光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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