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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2014年高考招生工作規定出臺

          懶人考試網    來源: 陽光學習門戶      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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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招委〔2014〕3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招生委員會,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區內外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進入學機會公平,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加強高考環境綜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確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做好2014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自治區在國家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有關實施意見出臺后,將研究制定我區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明確推進高考改革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目前已在高中階段學習的學生均不實行新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辦法。
            
            要繼續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13〕3號),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區高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要建立有利于推進雙語教育、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創新人才的考試招生和人才評價機制。要積極推進國家示范性高職的單考單招試點,逐步擴大試點院校招生規模,積極探索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規律的高職招生評價機制。完善“知識加技能”的高職考核錄取辦法,鼓勵開展以技術技能測試為重點的相關考核,逐步增加考核結果在考生錄取中所占權重。要進一步加大優秀中職畢業生免試進入高職院校學習的試點工作力度。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細化工作流程,確保高考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12〕12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10號)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晰試點定位,強化考核管理,加大信息公開,結合學校辦學特色,選拔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人才。
            
            二、大力促進入學機會公平
            
            各地要落實并完善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新疆參加高考的配套政策。各級招生委員會要不斷優化服務,細化各項操作辦法和工作流程,確保有關政策落實到位。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建設,嚴格規范學籍管理,及時了解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基本信息,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各地要及時研究解決新問題,認真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政策的宣傳解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營造良好氛圍,確保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要嚴肅查處利用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的政策偽造(空掛)學籍、“投機報考”等舞弊現象,堅決禁止弄虛作假行為。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調整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0號)有關精神和要求,嚴格執行高考加分調整辦法,按照工作程序認真審核考生加分資格,不得擅自擴大加分項目范圍。各級招生委員會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考生資格的審查和公示,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嚴厲打擊考生資格和身份造假。
            
            三、加強高校招生工作規范化管理
            
            各地、各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招生政策規定,不得出臺降低標準違規指名錄取考生、收取與招生掛鉤費用等違規性地方政策,不得擅自擴大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范圍及規定的項目范圍。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高校使用預留計劃,必須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并事先向社會公布使用辦法。嚴禁高校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嚴禁招生考試機構對有關高校超計劃錄取、降低標準違規指名錄取的考生進行投檔。
            
            各高校要規范自主選拔錄取、藝術和體育類專業、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保送生等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的測試管理,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完善考核辦法,嚴格組織實施,強化過程監督。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的測試及進入中學校園的招生咨詢和宣傳工作,不得影響和干擾中學正常教學秩序。要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后的管理,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民族班、民族預科班、國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自治區2014年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自治區2014年高考繼續采取多元化的評價模式:“高考統考成績+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即:2014年高考統考成績仍然作為劃定各批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和錄取時投檔的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為參考。
            
            一、報名和志愿填報
            
            1、考生報名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報名辦法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網上報名工作規定〉的通知》(新教基〔2013〕27號)執行。
            
            根據教育部規定,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和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考生不得報名。
            
            2、報名和志愿信息的填報、采集:
            
            考生通過網上報名并確認后的信息和網上填報、征集志愿確認后的信息(分本、專科,考生一次性填報)將作為考生唯一的報名和志愿信息,用于高校招生網上錄取。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后,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考生填報志愿必須嚴格按《新疆招生與考試》中公布的招生學校批次、科類、名稱、專業及代碼和填報志愿的要求填報并確認,內容應真實、準確。考生填報志愿的時間最遲在6月15日20時(北京時間)之前完成。逾期不報,視為放棄志愿,后果由考生負責。
            
            考生應對本人填報的報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等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報名點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填報的技術指導,并指定專人負責。
            
            高校在我區招生實行網上填報、征集志愿和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模式。漢語言、民語言、民考漢、蒙語言、雙語班的文史類、理工類的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院校實行完全平行志愿,其它各批次暫不實行完全平行志愿。
            
            考生填報志愿及未完成計劃征集志愿工作全部在網上進行,考生登陸招生辦公室網站后,須輸入準考證號碼、身份證號碼及準考證上提供的密碼進入志愿填報系統,首次登陸后將強制要求修改個人密碼,然后才能進行其他操作。
            
            考生填報各批次院校志愿的時間安排在6月10日8時至6月15日20時(北京時間)。有關批次錄取結束后,視高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尚未被錄取的考生在網上進行征集志愿,投檔時以本次征集志愿信息為依據進行投檔。
            
            考生應根據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規定,結合自己考試成績情況、身體條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關要求合理填報志愿。考生填報志愿時,須充分考慮志愿風險,減少落選機率。考生因志愿填報不合理而落選,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考生可以不填報志愿,但必須選擇“放棄志愿”選項并確認。報名信息、志愿信息一經考生確認上報,任何人無權變更。逾期不報,不予受理。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志愿填報、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承諾被錄取后保證按時報到就學。
            
            二、考生電子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信息、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地方學校考試(考查)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體檢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報考軍校(國防生)的考生須有《軍隊高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審、面試結論及體格檢查表》,報考公安高校公安類專業的考生須有《公安普通高等學校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表》,報考公安現役院校的考生須有《公安現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體格檢查表》。
            
            5、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應根據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6、自治區招生辦公室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區普通高考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立場、政治態度和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的政審欄內。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參加宗教活動,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4)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0、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工作要在各級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衛生部門、醫院、招生及紀檢等部門組成的高考體檢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并組織實施。各地高考體檢領導小組的名單須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
            
            11、考生的體檢須在當地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醫院必須按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收費,體檢費由考生自付。體檢工作應選聘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醫務人員參加。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掌握體檢標準,嚴格遵守體檢工作守則,實行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如有錯檢、漏檢,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的,體檢醫院和主檢醫師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對責任人要嚴肅查處,對舞弊考生給予取消考試、錄取和入學資格的處理。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公安、軍校和國防生體檢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主檢醫師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上的填寫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方為有效。一經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任何人無權變更。各地、州、市的體檢工作應于5月15日前結束,并將體檢時間安排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
            
            體檢工作結束后,各地招生辦公室須將所有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體檢復查的考生,要經地、州、市體檢領導小組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正確選擇志愿和專業,各中學應特別注意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考生正確地選擇志愿。
            
            新生報到入學后,各有關招生高校須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書面報送對2014年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時發現的因“新生身體健康狀況與錄取時電子檔案上的原始體檢結論不一致”而被招生高校休學、退學情況,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及時對有關情況分類、匯總并向各地招生辦公室反饋,各地招生委員會須按照《關于實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的要求,認真調查處理。
            
            12、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指定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自治區普通高考體檢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4、各級招生委員會和各高校,要結合《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精神進行宣傳和執行。
            
            五、考試
            
            15、考試語種
            
            考試分漢語言(民考漢)、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蒙語言五個語種。
            
            以上各考試語種、科類全部采用網上評卷的模式進行制卷和考試。
            
            16、考試科目
            
            (1)高考統考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自治區仍不組織外語口試。
            
            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翻譯漢語言試題;語文科目由我區命題;漢語科目采用教育部“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即“民族漢考”(簡稱MHK)試題結構模式。考生如被錄取,按學校規定的語言授課。
            
            蒙語言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翻譯漢語言試題;語文科目采用內蒙古自治區試題;漢語科目采用MHK試題結構模式。
            
            雙語班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英語。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理科綜合科目用漢語言試卷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文科綜合科目用授課語種試卷并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語文科目用授課語種試卷并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由我區命題;漢語科目采用MHK試題結構模式;英語科目由我區命題(分值150分,不含聽力),成績不計入高考統考成績,作為高校錄取參考(雙語班考生是指語文用本民族語言授課,其他課程部分或全部用漢語授課的考生)。
            
            2014年外語/漢語考試中聽力考試為必考內容。我區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漢語考試采用MHK試題結構模式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外語/漢語聽力考試總分為30分,自治區統一組織評卷,其成績不計入考生高考外語/漢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參考由高校決定。非聽力部分試卷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漢語科目成績。
            
            (2)專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
            
            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和高考統考兩部分組成。
            
            ①專業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考試;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報考其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所報考高校的要求參加校考。
            
            ②高考統考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外語。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科目翻譯漢語言試題;語文科目由我區命題;漢語科目采用MHK試題結構模式。考生如被錄取,按學校規定的語言授課。
            
            蒙語言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翻譯漢語言試題;語文科目采用內蒙古自治區試題;漢語科目采用MHK試題結構模式。
            
            雙語班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科目用漢語言試卷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語文科目用授課語種試卷并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由我區命題;漢語科目用MHK試題結構模式。
            
            (3)兼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維語言、哈語言、蒙語言、柯語言五個語種及雙語班考生兼報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其考試科目與“未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生”相同,但在參加該考生填報的體育或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按“體育、藝術類專業考生”的考試科目計算其高考統考成績。
            
            17、全國統考(含我區命題)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自治區級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8、地、州、市、縣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成立由招生考試機構、保密、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保密室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許設立考區。要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同時報告本地招生委員會,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9、全國統一考試時間表(北京時間)
            
            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時間為6月7日-9日。
            
            
          日 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9:00—11:30
          語 文
          15:00—17:00
          數學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
          外語/漢語
          6月9日
          9:00—11:30
          語文
          15:00—17:00
          雙語班英語
           
            20、考區管理: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要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各地政府主管領導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負責人。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點的義務。各地、州、市要加強領導,嚴格按有關規定強化管理,嚴格監督。考場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責任制;考場內的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各地、州、市對發生的違規事件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并上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要凈化考場環境,在考場周圍百米內嚴禁非工作人員停留;開考后實行全封閉。
            
            高考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除派出巡視組外,還要從各地、州、市招委會、教育局抽調熟悉招生政策和業務的負責同志到其他地、州、市交叉巡視。
            
            高考期間,實行考風考紀違規上報制度。重大問題必須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否則將追究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21、試(答)卷拉運工作:試(答)卷運送前進行車輛檢修、維護,保證車況良好;試(答)卷由各考區按規定派專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內不少于4人)負責,專車(不少于2輛)運送;試(答)卷運送距離在500公里以上的考區須每車配備2名專職駕駛員;以密封車運送,并配備合格的消防器材;保證車輛GPS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嚴禁非押運人員隨車和捎帶與考試無關的所有物品,中途停靠符合有關規定。安全保衛、保密等環節的要求按國家和自治區招生考試試(答)卷安全保衛、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22、體育專業測試:按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印發的《關于做好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3〕25號)執行。
            
            23、藝術專業測試: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和要求,2014年自治區組織報考普通高校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進行統一考試,其他藝術類專業暫不組織統考。具體實施按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印發的《關于做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3〕23號)執行。
            
            24、軍隊高校和國防生招生:按教育部、總政治部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新疆軍區政治部印發的文件執行。
            
            25、公安及公安現役高校招生政審、面試和體能測試等工作:按教育部、公安部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自治區公安廳印發的文件執行。
            
            26、網上評卷工作。自治區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網上評卷工作任務,高校及中學教師有承擔普通高考網上評卷工作的義務。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建立網上評卷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網上評卷點應具備設備及場地符合網上評卷的要求、便于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網上評卷點要成立評卷點領導小組,并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定的網上評卷教師骨干隊伍。網上評卷教師從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師中選聘,其中高中教師所占比例應達到40%。網上評卷期間自治區網上評卷領導小組將派出巡視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7、戶籍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因公長期在我區工作的人員或其隨身子女,確需在我區借考的,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可在我區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六、招生章程
            
            28、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9、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范,且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廳須于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30、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我區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寄送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31、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考生填報志愿前,各地招生辦公室及中學要指導考生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內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而影響錄取結果,后果由考生自負。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32、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可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編制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自治區教育廳和各高校須按有關計劃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招生來源計劃。
            
            33、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34、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教育部備案。
            
            35、高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6、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匯總自治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所屬高校擬安排的跨自治區招生計劃,應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37、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通過《新疆招生與考試》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8、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各省(區、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市)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9、區內高校劃出2%—3%的招生計劃,用于照顧錄取南疆三地州的漢語言考生。對國貧、區貧縣的民語言和漢語言考生錄取時給予一定的照顧。
            
            八、錄取
            
            40、自治區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各招生高校分批次進行錄取新生工作。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41、高校錄取共分九個批次:
            
            (1)本科一、二批提前批次(本科零批次):軍警公安類、公辦本科院校的藝術類、體育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其中,除“軍警公安類”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本批次設三個志愿,每個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報考軍警公安類的考生必須參加專門組織的政審、體檢和面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測試。
            
            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普通高校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獲得《自治區美術類統考本科專業合格證》(若高校在自治區美術類統考本科專業合格生源范圍內再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自治區美術類統考本科專業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高校(專業)美術類本科專業志愿和高職(專科)專業志愿;獲得《自治區美術類統考高職(專科)專業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高校(專業)美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志愿和高職(專科)專業志愿;獲得《自治區音樂類統考專業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高校(專業)音樂類本科專業志愿和高職(專科)專業志愿(若高校在自治區音樂類統考專業合格生源范圍內再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自治區音樂類統考專業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
            
            報考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高校(教學司[2009]35號文件所列獨立設置的31所本科藝術高校和參照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高校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13所高等學校的有關藝術類本科專業)、新疆文化藝術人才定向培養專業計劃和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院校的考生,必須在第一志愿填報相關高校。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于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告知考生第一志愿報考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次錄取,并于7月7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報考零批次其它類別的考生必須按照招生高校要求進行政審或其它審查等。
            
            (2)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及對口援疆扶貧計劃本科批次: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及對口援疆扶貧地區生源招生的本科院校(專業)。設三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漢語言貧困專項及對口援疆扶貧本科批次計劃,在本科零批次之后、本科一批次之前投檔、錄取;民語言、民考漢、雙語班貧困專項及對口援疆扶貧本科批次計劃,在相關院校普通類本科計劃所在批次之后投檔、錄取。
            
            自主選拔錄取考生志愿(設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的考生可填報一個相應自主選拔錄取院校志愿,選報六個專業。
            
            (3)本科一批次:“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設置兩個院校志愿組。第一個志愿組設四個平行院校志愿,第二個志愿組設五個平行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4)本科二批次:一般本科院校和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設三個志愿(組),第一志愿為統招計劃平行志愿組,設七個平行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第二、三院校志愿為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愿,每個院校可選報六個專業。
            
            (5)本科三批提前批次:獨立學院(含原二級學院等)及民辦本科院校的藝術類、體育類本科專業。設兩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6)本科三批次:獨立學院(含原二級學院等)本科、民辦本科院校。設六個院校志愿,其中二至六志愿為平行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7)高職(專科)提前批次:軍警公安類、藝術類、體育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專科院校(專業)。設兩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除“軍警公安類”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專科高校(專業)”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
            
            (8)高職(專科)一批次:公辦本科院校的專科專業、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和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高職(專科)學校。本批次設五個志愿,其中二至五志愿為平行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9)高職(專科)二批次:其它高職(專科)院校。本批次設四個志愿,其中二至四志愿為平行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三校高職批次:招收參加“三校高職”考試的,普通、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區內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專業)。設一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
            
            各高校及專業的批次以《新疆招生與考試》公布的為準。
            
            42、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自治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3、高校要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
            
            44、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5、為了加強錄取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嚴格按錄取程序操作,錄取新生嚴格按志愿、分數投檔。考生一經錄取,即被視為考生本人正當權益得以維護,投檔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投檔錄取。
            
            為保護高分考生利益,允許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分數級差要求調閱非第一志愿考生電子檔案;允許生源未滿的高校調劑錄取高分考生。
            
            46、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區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按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7、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8、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9、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僅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公布的名單為準);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僅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教育部公布的名單為準);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僅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公布的名單為準);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僅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核準的名單為準);
            
            (5)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的名單為準)。
            
            50、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秩序冊、成績單冊,僅以自治區體育局核準的名單為準);
            
            (2)烈士子女(僅以自治區民政廳核準的名單為準)。
            
            51、凡參加漢語言統考并報漢語言招生計劃或民考漢招生計劃的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斯十一個民族的考生(以下稱民考漢),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參加民語言統考并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漢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對民考漢已給予照顧的十一個民族)考生(以下統稱漢考民),在錄取時與民考漢考生的照顧分值一樣對待。
            
            民考漢和漢考民考生,必須填寫《民考漢(漢考民)考生情況登記表》,由戶口所在地的民委和公安部門審核蓋章,同時交驗本人及父母身份證原件,由地、州、市招生辦公室逐個進行審核,對有關材料要逐項檢查,同時審核人須簽名負責。復印件留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存檔。如果弄虛作假,將按有關規定取消考生報名、考試、錄取資格,并追究當事人責任。對享受民考漢和漢考民照顧政策的考生的最終確認,以各地招生辦公室審核后上報的名單為準。
            
            52、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子女考生(僅以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核準的名單為準)填報的志愿符合以下條件,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本科和專科零批次各志愿填報區內高校;
            
            (2)除本科和專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填報區內高校;
            
            (3)參加自治區單獨組織的“三校生”考試,并且各志愿填報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
            
            填報區外高校不加分。
            
            53、除對少數民族身份考生報考有關語種的特殊照顧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其累計加分不得超過20分。
            
            54、加分考生必須提供相關成績和證書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并留存備查。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審核、確認、簽字并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后,須填寫《加分考生匯總登記表》,并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5月25日之前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無效。所有加分一律計入高考總成績。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高考總成績。
            
            5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6、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7、報考區內高校的農、林、牧、地礦、煤炭等艱苦專業的第一志愿的漢語言考生,當高校線上生源不足時,可照顧投檔;鼓勵漢語言考生報考區內高校,錄取時給予政策傾斜。
            
            58、保送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4]1號)執行。
            
            59、自主選拔錄取工作按《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廳[2013]10號)執行。
            
            60、考生自愿填報有關高等學校對口援疆扶貧計劃和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愿并按有關政策一旦被錄取,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等學校及相關地州、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等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我區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繼續執行“先統招、后定向”的投檔原則。未單設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院校志愿的批次,在同一志愿(組)投檔時,首先根據考生的統招計劃志愿進行投檔,再根據考生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愿進行投檔。相關院校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線在該校統招計劃投檔線下20分以內,且不低于相應批次最低投檔控制線。第一志愿(組)統招計劃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線不低于相應批次的最低投檔控制線。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見面向社會征集志愿或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參與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相關地州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61、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軟件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可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高校在疆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公開征集錄取。
            
            自治區招辦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于同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
            
            62、錄取時對民語言考生的數學成績進行最低分數限定,具體辦法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3、民考漢考生既可以填報漢語言招生計劃,又可以填報民考漢招生計劃。每批次錄取時,先向其所填報的漢語言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如被錄取,志愿庫則自動取消該考生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劃的高校志愿;如未被錄取,繼續按考生所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
            
            漢考民考生可填報民語言計劃的學校志愿(以當年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64、雙語班考生可選擇填報雙語班計劃兼民考漢計劃,或者選擇單獨填報民語言計劃。選擇單獨填報民語言計劃的雙語班考生不能兼報雙語班計劃和民考漢計劃,否則,填報的志愿無效。填報雙語班計劃和民考漢計劃的符合民考漢照顧加分政策的雙語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填報民語言計劃的漢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對民考漢已給予照顧的十一個民族)的雙語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
            
            雙語班考生如兼報民考漢計劃志愿,必須分別填報雙語班計劃和民考漢計劃志愿,每批次投檔時先按照考生的雙語班計劃志愿投檔,如雙語班計劃志愿未被錄取,再進行民考漢計劃志愿的投檔。
            
            文科綜合科目使用本民族語言教學的雙語文科班考生只能填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學校志愿,不能填報雙語班和民考漢招生計劃的學校志愿。否則,填報的志愿無效。
            
            65、在預科學制上,民考漢、雙語班本科單列計劃錄取的學生以及本科協作計劃錄取的藝術類院校學生預科學習時間為一年;民語言學生預科學習時間原則上為兩年,學生一年預科后,漢語及文化課程成績考核達到預科培養要求的,通過本科學校綜合評價,可提前一年結束預科階段學習。協作計劃學生預科學習期滿,經統一會考或考核合格后,轉入本、專科學校學習。
            
            66、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高校應妥善保管錄取新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67、各中學應及時、規范地向考生提供紙介質檔案,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被錄取的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紙介質檔案材料由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就讀中學提取并自帶到錄取學校。錄取期間,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各地招生辦公室和區屬高等學校應分別設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68、自治區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在8月底之前結束。
            
            69、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并確認錄取結果。
            
            70、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71、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辦應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72、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5月20日之前向自治區招辦上報擬錄取考生名單并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73、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流失率超過本校高職(專科)計劃總量10%的區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同意,可在自治區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校進行高職(專科)層次的補錄。
            
            74、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招生
            
            75、報考區外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考,在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公室報名。
            
            76、報考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的“三校生”,單列招生計劃、單獨組織報名、單獨組織命題考試、單獨組織錄取。考試科目為三科:語文數學英語(民語言考生考漢語),均采用網上評卷的試卷模式,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命題專家組單獨命題、網上評卷。考生入學前不進行體檢,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學后統一組織體檢,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錄取時間與普通高校高職(專科)批次錄取同時進行。
            
            所列第75、76條考生不能兼報。
            
            十、信息公開公示
            
            77、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78、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79、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公室、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負責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負責公布自治區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公示我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縣級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等名單。
            
            80、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公室、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招生管理職責
            
            81、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高校招生及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民語言有關科目統考試題的命譯工作和試題、答題卡的印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中學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2、各市(地區、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83、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教育部、自治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接待考生的來信來訪;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受權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招生經費
            
            84、各地、州、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的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85、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6、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7、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88、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四、附則
            
            89、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90、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91、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92、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執行。
            
            93、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新疆高考時間  http://www.gzdwyxj888.com/xinjiang/shijian/
          中考招生信息網    懶人考試網    www.gzdwyxj888.com             [責任編輯:yg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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