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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

          懶人考試網    來源: 陽光學習門戶      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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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文件
           
           
          滬教委學〔2013〕62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
          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處,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教育部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2014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身體健康。
          (三)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非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滬報考:
          1.考生為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的同住子女,且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2.考生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留學人員持證人的子女,且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3.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上海市常住戶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證》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4.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5.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認定的駐滬機構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3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6.在滬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的外國僑民,且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7.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在站人員,且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8.上海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即國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計劃”)子女在滬參加高考,按相關文件精神辦理; 
          9.原持有上海市藍印戶口的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各區縣教育局(高招辦)匯總名單后送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進行比對審核,經區縣教育局審核后方可報名。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相關部門鎖定名單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滬報考:
          1.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認定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3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2.考生為梅山、大屯、魯礦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階段學校的畢業生。
          (六)《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參加相應考試期間,持證人的《上海市居住證》必須在有效期內。
          (七)18至24周歲男性公民須經查驗兵役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除外)。
          二、下列人員不屬于報考對象
          (一)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
          (二)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四)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考生;
          (五)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報考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的2014年高校招生考試包括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試、招收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考試和本市秋季統一高考。參加2014年春季高考的報名辦法另行公布。
          (二)按教育部規定,不參加2014年秋季高考直接辦理錄取手續的保送生、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和體育單招考生,必須先辦理報名手續。
          (三)本市戶籍和符合非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的2014年 “三校”應屆畢業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招收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考試中只能選擇其中一次參加考試。報名信息一經確認,不得退考。
          (四)考生為持有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的同住子女,且參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習經歷后的畢業生,只可以參加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試,其中應屆畢業生還可參加5月份招收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考試的專科層次錄取。
          (五)2014年本市高考外語口試不單獨進行,高考錄取過程中凡對外語口試有要求的學校與專業,均使用當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外語口試成績等第。凡參加2014年外語口試的社會考生須在高考網上報名的同時報名參加外語口試,免收外語口試考試費。外語口試考試時間為2014年1月4日。
          (六)截至2014年4月30日,非本市戶籍考生須辦妥本市高考報名所需手續。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戶籍處理規定
          根據市公安局《關于妥善處理被本市普通高校錄取的在滬借考的外地生源學生的戶口遷移問題的通知》(滬公治通〔2007〕85號),2014年非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被本市普通高校錄取后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學業結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戶籍規定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本文件精神另行制訂《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實施辦法》。
          各相關單位須完善考生數據庫,積極構建信息平臺,對于非本市戶籍在滬報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質量,聯合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確保信息準確和安全。
          各區縣要進一步完善招生報名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招生報名工作的各區縣教育局分管局長負責制。進一步完善戶籍、學籍雙認定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區縣招考職能部門應根據考生數據庫,認真做好在本區縣確認的個別報名考生的高考資格審定工作,考生所在學校應認真做好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的高考資格審定工作,涉及資格審定的相關材料要留存備查。對于報名時弄虛作假的,查實后取消考生報名資格,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并追究責任。
          希望各區縣教育局與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共同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報名工作。若有特殊情況,請于2014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區縣教育局特殊情況考生申報表》(附件2),及時報市教委審批。
           
          附件:1.2014年在滬報考普通高校條件一覽表
          2.區縣教育局特殊情況考生申報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1
          2014年在滬報考普通高校條件一覽表
          對象 資格 有關證明 備注
          本市戶籍考生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應屆生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往屆生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或工作單位證明  
          非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應屆生 本人申請,就讀中學證明,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  
          往屆生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或工作單位證明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 應屆生 駐外使領館出具回國證明,加蓋使領館印章國外學校證明(譯文版),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  
          往屆生  
          非本市戶籍考生 持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的同住子女 應屆生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上海市居住證,就讀學校證明,并須持證人身份證  
          往屆生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人員的子女 應屆生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主證和隨員證,就讀學校證明  
          往屆生
          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上海市常住戶籍 應屆生 參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 本人申請,就讀學校證明,父母一方現屬本市戶口的戶籍證明,本人《上海市居住證》  
          2013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往屆生
          父母雙方或一方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 應屆生 參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 本人申請,就讀學校證明,父母一方原屬本市戶口的戶籍證明  
          2013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往屆生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認定的駐滬機構工作人員 應屆生 參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 學生本人學籍卡,就讀學校證明,并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核通過的高考登記表、經市教委復核,通過市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將名單下達給各區縣 市政府合作交流辦鎖定學生名單
          2013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往屆生
          在滬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的外國僑民 應屆生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往屆生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或工作站在站人員 應屆生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證明  
          往屆生
          上海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和上海市“千人計劃”)子女 應屆生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按相關文件精神辦理  
          往屆生
          原持有上海市藍印戶口的本市高中階段應屆畢業生           應屆生   各區縣教育局(高招辦)匯總名單后送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進行比對審核,經區縣教育局審核通過后方可報名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認定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工作人員 應屆生 參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 學生本人學籍卡,就讀學校證明,并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核通過的高考登記表、經市教委復核,通過市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將名單下達給各區縣 市政府合作交流辦鎖定學生名單
              2013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往屆生      
          梅山、大屯、魯礦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 應屆生 參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   市教委鎖定學生名單
          往屆生
          持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的同住子女 應屆生 參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且被本市中職學校錄取具有學籍的畢業生 上海市居住證,就讀學校證明,并須提供持證人身份證 參加專科自主招生考試和“三校生”高考專科錄取
          往屆生 參加專科自主招生考試
          考生姓名   考生學籍號   身份證號碼  
          考生高中學籍所在學校  
          戶籍地址  
          在滬居住地址  
          父親姓名   單位  
          母親姓名   單位  
          高考申報理由 □符合滬教委學〔2013〕62號文件非本市戶籍在滬報考條件的考生
          □符合滬教委學〔2009〕77號文件中經市教委鎖定的考生
          □符合滬教委學〔2013〕62號或滬教委學〔2009〕77號文件精神的其他考生
          注:請區縣教育局根據考生本人實際情況,在對應□內打“√”
          區縣教育局
          分管局長意見
           
           
           
           
           
           
           
           
          分管局長簽名:
                  日期:
          區縣教育局
          紀委書記意見
           
           
           
           
           
           
           
           
          紀委書記簽名:
          日期:
          教育局
          聯系人
            職務   聯系電話   手機  
          注:18至24周歲男性公民須經查驗兵役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除外)

          附件2
          區縣教育局特殊情況考生申報表
          單位(公章):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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