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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大學大學生管理規定

          懶人考試網    來源: 蘇州大學      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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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依法辦學,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由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由本人持入學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當提前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按時入學者,由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研究生最長兩年)。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指定蘇州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轉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八條 新生在入學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并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經院(系、所)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療養,戶口遷回原籍,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因疾病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向原錄取院(系、所)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的,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的兩周內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請假與考勤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習紀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課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請假應有校醫院或學校認可的醫院的證明。請假一周以內,必須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領導批準;一周以上,必須由主管部門批準。一學期內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事假三天以內的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的事假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領導審核同意、主管部門批準。一學期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兩周。
            學生請假期滿后,須及時銷假。需要續假的,應辦理續假手續。請、續假逾期者以曠課論處。
            學生請、續假批準與否,必須由所在院(系、所)回復學生本人。
            第十三條 學生外出參加科學研究、學習研討和學術報告、查閱資料等,均需提出申請,由院(系、所)分管領導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返校后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四條 學校不受理學生在校期間請假出國探親。學生出國接受聯合培養、參加學術會議、留學等項事宜,按《蘇州大學學生辦理出國出境校內手續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出勤情況是學生學習態度的反映,是學生成績評定的一個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課教師按學生名單進行,也可由班干部檢查缺席人數,報告任課教師并記入學生考勤簿內,課后請任課教師簽名。學生的考勤情況由各院(系、所)按期匯總后報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學生擅自缺課者,以曠課論處;學生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或批準外出逾期兩周未返校報到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節 課程的修讀與免修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導師或班主任的指導下,按照本專業的教學計劃和各院(系、所)公布的開課計劃進行選課。學生每學期選修學分應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數。學生因各種原因要求選修超過本學期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的,由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所)核準,學校批準,可以超修,并按公布的標準繳納相應的課程學習費用。
            第十八條 各專業開設的課程,如有先修后續關系,須在取得先修課程學分后,方可修讀后續課程。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免修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達到80分以上的,可同意免修該課程并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條 本專科學生中的港澳臺、華僑、外國留學生、高水平運動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免修。除另有規定者外,本、專科學生的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實驗課、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均不得免修。申請免修需提前申請,經所在院(系)審核并報教務處批準。若申請免修學位課程,則自動失去申請學士學位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的課程修讀與免修按《蘇州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細則》執行。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課程修讀與免修按《蘇州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管理細則》執行。

          第四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二條 學生每學期所學的必修課、選修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等),都必須進行考核,成績及格者才能獲得規定的學分。
            第二十三條 本專科學生的體育成績按國家頒布的《體育課程指導綱要》的要求及蘇州大學本專科體育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綜合評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讀正常體育課的學生,經校醫院診斷證明,可按規定辦理體育保健班的申請手續,經批準后修讀體育保健班課程。
            體育保健課的考核成績采用兩級記分:即合格與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學生修讀有實驗及作業要求的課程,必須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方可參加考試。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或作業、實驗報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所學課程的學習成績可根據考試的形式和類型以及課程的特點,結合平時成績綜合評定。
            第二十六條 為了反映學生學習的質和量,本專科學生采用學分績點的評定辦法。
            1、考核成績的等級與績點的關系

          等 級

          考核成績

          績點數

          90-100

          4.0——5.0

          80- 89

          3.0——3.9

          70- 79

          2.0——2.9

          及格

          60- 69

          1.0——1.9

          不及格

          < 60

          0



            2、課程學分績點、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成績績點數
          ∑(所修學位課程學分×相應成績的績點數)
            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
          ∑所修學位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七條 本專科學生所在院(系)須在學期結束后一周內,將學生本學期考核成績通知學生本人。
            第二十八條 本專科學生課程考核不及格,除任意性選修課外,成績45分及45分以上者,可補考一次,考核合格,成績記為60分。
            第二十九條 關于本專科學生重新學習的有關規定:
            1、學生每學年不及格課程達到其所修課程學分的三分之二,或者在校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36學分,必須先跟隨低年級重新學習不及格課程。
            2、課程考核不及格成績45分以下、補考不及格、課程考核及格但本人對成績不滿意的,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教務處核準,可以按超修重新參加課程學習。
            3、重新學習必須隨班參加考核,如有時間安排上的沖突,可申請緩考。
            4、重新學習課程的,其成績及學分績點按歷次考核中的最高分記載。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須在考前書面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緩考申請,經分管教學的領導同意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緩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請的,必須在事后及時補辦緩考手續。否則,作曠考處理,成績記為零分。任意性選修課不得緩考。緩考由開課院(系、所)在下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安排,并按考試實得成績記載。
            第三十二條 因海內外學術交流的需要,學校根據本校與海外學校的協議,派遣或互換在籍學生。交流學生的學分互認或折算、課程定性和成績記載、學費繳納等學籍管理,根據校際協議,按以下辦法處理:
            l、校際協議規定互認課程學分的,學生在外學習期間所修課程的學分和成績,依據對方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課程簡介、課程學分、成績證明予以記載;
            2、校際協議未規定互認課程學分的,學生返校后可向所在院(系、所)和教務處申請認可有關的課程學分,并附其在外學習期間對方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課程簡介、課程學分、成績證明,經審核批準后予以記載,但所得的課程學分只能作為任選課程的學分。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的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按《蘇州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細則》執行。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按《蘇州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管理細則》執行。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
            學生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學生轉專業工作每學年辦理一次。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本專科學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高考總分低于轉入專業當年公布的最低錄取線的(學校另有規定的除外);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本專科學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的,或由非國家重點建設學校轉入國家重點建設學校的,或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本專科學生應在每學期結束前五周內,研究生應在入學后的第一學期內提出書面申請,并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轉入院(系、所)同意,由擬轉入院(系、所)組織業務考核,并報主管部門審批后,辦理有關手續;在本院(系、所)內轉專業,經本院(系、所)分管領導同意,報主管部門審批后辦理有關手續;
            2、學生在本省范圍內申請轉學的,須由我校審核同意,必要時也可由我校推薦,并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發函通知我校,由我校報江蘇省教育廳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申請轉學的,須由我校審核同意,必要時也可由我校推薦,并報江蘇省教育廳批準和送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后,由擬轉入學校報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轉入省(市、自治區)通知江蘇省教育廳和我校,我校接到批準通知后,方能為學生辦理轉學手續;
            4、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應學完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環節。
            第三十八條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轉專業與轉學按《蘇州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管理細則》執行。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休學期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四十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限(特殊情況下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次。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休學,學校也可以認定其應當休學:
            1、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需要休養治療者;
            2、已婚女學生因生育需要者;
            3、申請休學創業者;
            4、定向、委培和在職學生因單位工作需要中斷學業者;
            5、一學期內累計請假超過一個月者。
            學生休學,由本人填寫《蘇州大學學生休學審批表》,并提交有關證明,經院(系、所)主管領導審核,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條 休學學生應當在辦理休學手續后及時離校,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而拒不辦理或辦理休學手續后拒不離校的,自學校明確其應辦理休學日期或應離校日期起,無故逾期兩周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休學期為第一次第一年內的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因病休學學生連續休學第二年內或第二次休學的醫療費以及其他原因休學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均自理,不享受學校的公費醫療。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一般于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復查合格,方可復學,編入原專業相應班級學習。
            因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由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經院系領導簽署意見,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復學。偽造診斷證明及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第四十三條 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由所在院系到主管部門按自動退學辦理退學手續。

          第七節 退 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退學或自動退學處理: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校時間(含休學)超過學校允許延長年限仍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6、按照規定不予注冊的;
            7、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校校務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給本人,同時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退學通知書規定的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江蘇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退學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條 學校發給退學學生退學證明并退還政策規定應當退還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照《蘇州大學受理學生聽證要求和申訴工作細則》辦理。


          第八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學制年限內或學校批準延長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條 學生超過學制規定年限但又在學校允許延長年限內未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辦理延長學年手續,并按入學當年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繼續修讀未完成的學分。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制年限內或學校允許延長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在校學習滿一學年的學生退學的,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 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必須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  
            第五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并按年度將頒發的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蘇省教育廳注冊。
            第五十五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其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予以追回并報江蘇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節 修業年限


            第五十八條 本專科學生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制年限為基準,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提前或推遲完成學業。學校批準學生推遲完成學業的年限為允許延長年限。在學制年限的基礎上,本科生可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4年,專科生可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3年。
            超過五年的長學制學生,在五年本科段可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4年,但同時失去長學制學生資格;在五年本科段后可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2年。
            第五十九條 全日制碩士生學習年限不少于3年,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2年;全日制博士生學習年限不少于3年,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3年;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習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2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習年限不少于2.5年,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2.5年;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習年限一般為4年,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2年;碩博連讀研究生的學制為5年,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1年。
            對于成績優異,科研能力強的碩士研究生,可以申請提前攻讀博士學位,但碩士段學習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六十條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在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制年限基礎上,允許延長年限不超過3年。
            第六十一條 延長修業年限,必須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所)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修業年限必須逐年申請和審批。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八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九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必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蘇州大學學生宿舍管理細則》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三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七十四條 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將根據行為性質和過錯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學校對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按《蘇州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執行。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必須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受理學生聽證要求和申訴工作委員會,受理學生的聽證要求和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七十七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本人可以對處分依據的事實向受理學生聽證要求和申訴工作委員會提出聽證要求。受理學生聽證要求按《蘇州大學受理學生聽證要求和申訴工作細則》執行。
            第七十八條 學生違紀處分由學生處主管,跨院系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處協調處理。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由院(系、所)根據保衛處或主管部門查處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審核。其中,留校察看處分報分管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處分報校務會議批準。
            第七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須出具處分決定書,在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由院(系、所)負責學生工作的部門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字(一式兩份)后,處分決定即生效。
            學生本人拒絕簽字或本人不在學校的,送達的工作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將處分決定留置在該生宿舍,由兩位老師或同宿舍的兩位同學簽字見證,視為送達。
            處分決定在各種送達方式均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報校務會議研究同意可采用適當的方式公示,公示一周后即視為送達。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學校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八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受理學生聽證要求和申訴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暫停決定的執行。受理學生申訴按《蘇州大學受理學生聽證要求和申訴工作細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江蘇省教育廳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予以處理并答復。
            第八十三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江蘇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十四條 凡開除學籍的學生,自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周內必須辦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者,由有關院(系、所)和保衛處按有關規定執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記過及以下的處分由院(系、所)討論決定,其處分材料由院(系、所)負責歸檔,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的處分材料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有關學生管理事項發生在本規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規定生效后處理的,按原規定處理。但是,比較原規定,本規定更有利于學生的,按本規定處理。
            第八十七條 對學校獨立學院在2004年及以前年份入學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按本規定執行;對從2005年開始入學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按獨立學院參照本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獨立學院參照本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應分別報學校和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十八條 對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非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及與本規定配套的各項細則,按照職能分工分別由各主管部門即教務處、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部、繼續教育處、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蘇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配套的十個細則查看地址:

          http://yjs.suda.edu.cn/menu/wjhb/zh/sdxsglgdxz.htm

          院校動態  http://www.gzdwyxj888.com/college/
          中考招生信息網    懶人考試網    www.gzdwyxj888.com             [責任編輯:陽光高考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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